关于重申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开工作的通知
粤财采购函〔2018〕8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开工作,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要高度重视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开工作。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
二、省财政厅在省政府采购网设置预警功能,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30天后采购人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提醒。
三、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通报机制,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4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开的采购人进行通报并依法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