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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18则政采信息公告 涉及15类问题

2018-10-03    【我要打印】
9月28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更新了18则内容(第六百四十号至第六百五十七号),内容包括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等。涉及的问题包括:
 
  将应当在评审、资格审查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
 
  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两家公司最后分项报价表内容一致,并加盖同一公司公章
 
  投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
 
  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采购人在没有取消采购任务的前提下,终止采购活动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价格分权值设置不合规
 
  评标基准价设置不合规
 
  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
 
  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
 
  从本次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来看,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包括将应当在评审、资格审查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有8则公告涉及此类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从以往的信息公告看,这类问题一直是引起质疑和投诉的重要原因,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这些“历史上有前科”的老问题更加重视,避免此类问题。
 
  二是本次发布的信息公告,有8则公告中都有投诉事项被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供应商在作出质疑和投诉的决定之前,一定要搜集必要的证明材料,而且一定要手段合法。同时,投诉人也应该关注到,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因此,投诉千万不能“任性”,否则也容易“引火烧身”。
 
  三是本次发布公告中,有2则公告针对同一采购活动进行了处理(第六百四十三号和第六百四十六号)。由于两家公司最后分项报价表内容一致,并加盖同一公司公章,被认定为“恶意串通”。从公告的结果上来看,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也十分严厉。近日,陕西、湖北、江西、四川等地陆续出台相关规范或组织专项行动,对恶意串通、围标等行为进行惩治,一些严重的围标、串标行为被列入犯罪行为。可以预见,随着相关制度规范的陆续出台,对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处置会越来越严。
 

  四是对于进口产品的认定在这次公布的公告中成为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如第六百四十九号和第六百五十五号公告,投诉都是围绕着采购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提出。而相关投诉事项都被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这就提出了政府采购中进口产品如何认定的问题。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文件的了解。


作者:刘辉/整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原文链接:http://www.caigou2003.com/jdgl/jgxdz/3975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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