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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通知:全国全面停发“八大员”证书

2018-12-15    【我要打印】

2018年12月1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接下来,住建部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据了解,2018年11月27日,住建部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 )中明确: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有业界人士称,企业或个人自制资质等级已成为业务能力、水平的代名词和投标资格认定的重要评判标准,因此企业资质很容易成为“商品”。无资质、低资质的就花钱挂靠,有资质的则出借资质牟利,这几乎已成为行业普遍现象,虽三令五申加以禁止,但这种现象却愈演愈烈。


由于资质挂靠、人员证书挂靠及流动、转包分包等原因,一个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可能技术人员数量等都足够(人员大部分都是挂靠的),但实际施工时却是完全另一回事。可能真正干活的是一个没能力、没水平、没经验的人员,所以企业或个人资质和工程安全质量已经脱钩了,完全是两张皮。以企业或个人资质等级来作为评判标准,已不足够准确。


对于那些以出借资质生存的企业来说,由于他们实际是很少从事建筑施工,所以施工能力不断弱化,导致其资质等级与自身能力不相匹配;而有些企业长期从事建筑施工,既有业绩也有技术,然而因为资质不够,企业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限制其承接需要高资质要求的工程,企业要么去挂靠,要么是放弃,企业无端蒙受损失。


资质改革其实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取消资质必然会涉及到既得利益获得者的利益。那么资质取消或者是淡化,对于那些什么都没有,自己不干活,或者没有能力施工,仅有资质,靠出借资质收管理费的企业要死掉。对于新申请资质企业或者以前没有资质、靠挂靠接工程的企业来说,可以省下大笔挂靠费用。对于真正有能力、有实力施工的企业,价值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也有业界人士指出,目前谈全面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还为时过早,不过在中央决定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改革大方向的指引下,资质已逐步淡化。虽然企业或个人资质弱化是趋势,但是在目前的资信不完善的情况下,资质依然是建筑企业进入市场的重要通行证,资质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从整体建筑市场来讲,更是稳定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良性竞争的重要手段。这次住建部对个人资质的改革可以说是一个开始,还要看接下来进一步的动向。


相关链接:

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

建人〔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并将陆续发布。为做好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职业标准的目的意义。职业标准规定了相关职业岗位专业人员的职责任务,及其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是企事业单位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人员职业岗位、加强现场管理和教育培训的依据。制定并实施职业标准对于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岗位培训工作,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等学校、职业学院和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养,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实施职业标准的责任分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相关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岗位培训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随着职业标准的陆续颁布,各地要及时组织宣传贯彻,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专业人员执行职业标准的自觉性。

三、完善企事业单位职业岗位设置。指导企事业单位参照职业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配备相关职业岗位的专业人员。从事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岗位的专业人员,应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组织编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职业标准要求,编制各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大纲。大纲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为核心,注重对解决现场实际问题的考查。培训考核大纲由部人事司发布实施。

五、积极推进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完善岗位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规划,改进培训服务,加强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发挥岗位培训的主体作用,制定并落实好岗位培训计划,推进岗位培训与岗位(职务)聘任、业绩考核、薪酬待遇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加大培训投入,落实培训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应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

六、规范实施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开展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培分开,即考核评价管理部门不得参与相关的培训活动,培训由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实施。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努力提高考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考试收费的监督检查。

七、严格岗位培训考核证书的发放管理。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评价的合格人员,可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关职业岗位的知识和能力,可受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制定统一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和管理,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核发。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可上网查询验证。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各地不得要求其进行相同职业岗位的重复考核取证。持证人员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八、加强考核评价管理信息化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单位研制开发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与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的网上互联和信息动态管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岗位培训考核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岗位培训、考核评价、证书管理、继续教育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九、组织开发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有关单位,根据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大纲要求,编写各职业岗位培训教材,供各地培训工作选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的职业岗位培训教材。

十、积极引导职业院校深化教学改革完善课程体系。各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有关职业院校要以职业标准为导向,合理调整、设置土建类专业,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完善培养方案,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组织好校内实训和企业顶岗实习。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相关职业岗位的培训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社团在职业标准实施中的作用,支持有关行业社团参与职业标准编制、大纲制定、教材编写、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各有关行业社团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职业标准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提高专业人才的能力和素质。

十二、切实加强职业标准实施的指导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统一规划,做好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其指导监督工作,明确提出专业人员培训要求,指导、检查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落实职业标准的情况。建立岗位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推荐培训质量高、信誉好的培训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具体办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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