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财政厅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5号)的要求,随机抽查多家代理机构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执业情况,并予以公布。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本次检查出来的问题,共分为七个大点:“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收退保证金不规范”、“未对投标人的信用资格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及时收取专家通讯工具”、“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以及“其他基础工作问题”。问题点涵盖了从委托协议签订、招标文件编制、保证金收退、评审现场、信息发布,到后期资料归档等招标代理工作主流程的各个环节,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的问题
1.委托代理协议签订的日期不规范。如: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年7月,未具体到“日”,或签订日期空白。
2.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日期早于计划核准日期。如:某采购项目计划核准日期为2017年8月8日,《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年7月18日。
3.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日期晚于招标文件确认函日期。如:某采购项目的《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但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确认函的时间为2017年10月。
4.个别项目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关于“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5.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采购方式。该情况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条关于“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和采购方式”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技术评分表》评审标准,投标人之间横向比较,优6-8分、良4-5分、差1-3分、未进行现场勘查或未提供现场勘查证明得0分。
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对该问题,省财政厅对代理机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收取保证金不规范的问题
1.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该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投标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2.逾期退还保证金。该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3.保证金的收取数额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该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的规定。
(四)未对投标人的信用资格进行审查的问题
如:某采购项目未对投标人的信用资格进行审查,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设置信用记录查询的相关要求。该情况违反《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关于“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及时收取专家通讯工具的问题
经查看抽查项目的开评标现场录像,发现在发放投标文件之后才收缴评委手机,甚至未收取评审专家的手机。
上述情况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关于“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规定。
(六)信息公告发布存在的问题
1.未按规定期限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如:某采购项目中标确认函日期为2017年10月23日,中标结果公告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至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超过2个工作日。该情况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
2.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如:某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为2017年11月22日。该情况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
3.未向未中标单位发送采购结果通知书。该情况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的规定。
4.未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3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如:某采购项目未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3日前发布变更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该情况违反《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1号)第三条关于“变更公告是指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原公告的时间、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变更事项的原因、内容;变更后的投标(响应)截止时间;联系事项。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规定。
(七)其他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录音录像个别通道播放异常。某项目开标室和评标室分别有两个视频通道,开标室和评标室的其中一个视频通道无声音,另外一个可以听清整个开评标过程。该情况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关于“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2.评标室中有且只有一个广角摄像头,存在死角,且录音不清晰。该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关于“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18〕51号)第五条第二款“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提供开标评审场所地址、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公场所应与开标场地、评审场地相隔离,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无死角,监控设备设施录制的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3.评标报告签名不规范。检查发现,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不规范、未及时纠正的情况。评审报告正文1-3页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只签了姓未签名,正文最后一页(第4页)评标委员会成员签了姓名。
4.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未签署日期。代理机构应加强与采购人、供应商的沟通,确保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完善合同中的内容和要素,及时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所需的合同及其他资料,避免出现因投标人资料不全未能及时退还保证金的情况。
5.归档资料未提供采购合同。检查发现,抽查的项目归档资料未有采购方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经了解采购合同由公司财务部归档保管,未随同其他归档资料一同归档。
6.归档资料中未对供应商信用资格审查留底资料。某项目归档资料中未对供应商信用资格审查留底,该情形违反《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关于“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的规定。
7.归档资料未装订成册、归档资料中未有中标结果调整公告等相关资料。该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8.个别项目开标唱标或评审记录不完整。个别采购项目没有开标、评标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录音录像资料缺失。该情况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条关于“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9.录音录像资料未随同其他资料一并存档。个别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录音录像资料统一保存在公司的硬盘中,未随同其他项目资料一并归档。该情况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条关于“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整改意见
根据检查情况,省财政厅对各代理机构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应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注意工作细节,提高业务水平。强化业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采购文件的编制,严肃评审纪律,为采购人提供更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应加强与采购人、供应商的沟通,确保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完善合同中的内容和要素,及时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所需的合同及其他资料,避免出现因投标人资料不全未能及时退还保证金的情况。
(三)应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公告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发布信息公告,并严格按照规定完善归档资料,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