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装备函〔2021〕5号
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省属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规范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我厅根据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法规,对《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装备中心反映。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
广东省教育厅
2021年6月1日
(联系人:郑双东、林秋君,电话:020-37636405、3761605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东省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
禁止条款 |
具体表现 |
适用对象 |
一、政府采购参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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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编制、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
1.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2.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计划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3.未按规定在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采购项目(无需备案的除外)。 |
采购人 |
2 |
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未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
1.对列入广东省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未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未按广东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执行; 2.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擅自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 4.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情形不符合法定情形或未按规定履行决策、论证、审批程序。 |
采购人 |
3 |
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 |
1.未按照预算法规定申请并落实经费,或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2.未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制定采购需求。 |
采购人 |
4 |
未依法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
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未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
采购人 |
5 |
委托采购项目未依法签订、履行委托代理协议 |
1.无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开展采购代理活动; 2.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 3.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
6 |
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1.未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政府采购信息; 2.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3.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存在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4.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少于法定时间(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少于20天,竞争性磋商少于10天,谈判、询价少于3个工作日); 5.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少于法定时间(招标、竞争性磋商、资格预审少于5个工作日,谈判、询价少于3个工作日); 6.采购公告公示期限少于法定时间(招标、资格预审、单一来源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少于3个工作日); 7.更正公告发布时间距离截止时间少于法定时间(招标少于15日,资格预审少于3日,谈判、询价少于3个工作日,磋商少于5日); 8.公开招标时更正公告违法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9.结果公告公示期限少于1个工作日。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
7 |
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
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原因,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
8 |
违规泄露保密信息或提供差别信息 |
1.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2.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3.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 |
9 |
串通投标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3.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获知其他供应商应当的保密信息; 5.协商撤换、修改报价、投标响应文件; 6.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8.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 供应商 |
10 |
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 |
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2.抽取的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 3.单一来源、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人员与采购人存在经济、行政隶属等关系或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
11 |
未依法组织开标活动 |
1.开标时间与截止时间不一致; 2.未对开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3.评审专家参加开标活动。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
12 |
未依法进行评审活动 |
1.未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2.未履行组织评审活动职责; 3.属于应当回避情形但未主动进行回避; 4.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允许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6.采购人在未提交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或说明内容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7.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或者征询倾向性意见; 8.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互相接触或擅自进行协商谈判; 9.除规定情形外,接受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10.未独立评审,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11.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12.收受(进行)贿赂或者获取(输送)其他不正当利益; 13.将采购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依据; 14.评审专家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15.未对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 供应商 |
13 |
违规改变评审结果或重新组织评审活动 |
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规定的情形外,擅自修改评审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 2.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或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
14 |
未按规定确认评审结果 |
1.未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送交评审报告; 2.未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 3.未自中标(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
15 |
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1.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未按照采购文件资料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提出超出采购文件资料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者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5.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6.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签订与合同标的不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补充合同或者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7.不履行或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人 供应商 |
16 |
未按规定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
未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人 |
17 |
未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
1.未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不明确; 2.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3.验收结束后,未出具验收书,未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 4.验收合格的项目,未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5.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未依法及时处理。 |
采购人 供应商 |
18 |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
1.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2.索要或者接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接受项目相关当事人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或向项目相关当事人报销应当自行承担的费用。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 供应商 |
19 |
未依法依规进行询问、质疑、投诉 |
1.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拒收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 3.未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 4.质疑内容或答复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6.在进行询问、质疑、投诉时,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 供应商 |
20 |
未妥善保存采购资料 |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 2.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 3.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资料保存; 4.保存采购资料期限不足十五年。 |
采购人 代理机构 |
二、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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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设定最低限价 |
1.采购标准超出采购预算、超过资产配置标准、超出实际需要; 2.设定最低限价。 |
采购需求 |
22 |
未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 |
1.未按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2.未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未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
资格条件 |
23 |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1.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采购项目中涉及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未在采购文件中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明确为实质性响应条件; 5.采购项目中涉及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未在采购文件中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给予1%-5%的价格扣除或1-5分的技术得分的评审优惠; 6.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7.未经备案或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8.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24 |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
1.对已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2.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3.实现电子化采购时,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4.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6.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前置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25 |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所在地等 |
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要求在某一区域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26 |
限定供应商须是制造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要求提供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 |
1.要求供应商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代理商或经销商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 2.除进口产品外,将具有生产制造商(或品牌持有人)出具的授权、售后服务承诺函、质保承诺函、销售协议、代理协议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
27 |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行政级别、主体、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业绩、奖项 |
1.设置某行政区域内(如某省、某市、某县/区等)或某一特定主体的业绩、奖项、证明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国家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限定特定行政级别(如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等)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排斥其他行政级别业绩、奖项; 3.要求具有特定专利或者特定名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28 |
设置规模、年限或排名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
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财务指标、从业人员数量、利润、纳税额、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特定金额业绩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2.设置第三方调查统计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企业排名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3.设置申请条件涉及中小微企业、年限、排名要求的证书、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法定资质除外)。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29 |
限制国产产品或独家授权 |
1.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书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未对提供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的不同供应商提出不同的授权要求; 2.限制国产产品及其供应商参与进口产品采购项目或区别对待; 3.要求国产产品具有境外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4.要求生产制造商独家授权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30 |
未按国家强制要求设置或设置非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或已取消的或区域特有的资质、资格、认定、目录、证书、荣誉等 |
1.未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许可证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 2.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许可证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 3.将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协会、单位企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 4.设置已明令取消的技术资格、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5.设置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项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31 |
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机构、特定日期、特定参数的检测报告或无效检测报告 |
1.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机构(如XXX检测机构或省级、国家级等)、特定检测日期、特定参数的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法定要求的除外); 2.以非国家认证认可或未在年检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结果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32 |
要求必须参加现场踏勘 |
要求供应商必须参加现场踏勘或者没有现场踏勘投标无效。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
33 |
限定特定经营范围 |
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强制许可类和特许经营项目的除外)。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34 |
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1.已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的要求同时作为评审因素; 2.将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应当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的要求作为评审因素; 3.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要求具有某一级别的证书时,将高于该级别的同种证书同时作为评审因素。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35 |
将参数要求设定为固定值 |
将参数要求(如重量、尺寸、体积等)设定为固定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幅度或范围表述(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和定制类的除外)。 |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36 |
实质性(★号)或重要(▲号)条款设置过多 |
1.项目(或子包)需求参数(或服务)条款总数≤10条时,实质性(★号)和重要(▲号)条款合计超过2项; 2.项目(或子包)需求参数(或服务)条款总数>10条时,实质性(★号)和重要(▲号)条款合计超过该产品(或该项服务)需求参数(或服务)条款总数的20%; 3.项目(或子包)实质性(★号)和重要(▲号)条款合计超过50项; 4.未将实质性(★号)和重要(▲号)条款设置为需求参数(或服务)条款中的最末级条款; 5.将不同性质的参数(或服务)条款进行合并设置或将相同性质的参数(或服务)条款拆分以规避上述条款数量限制。 |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37 |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
实质性条款 |
38 |
限定特有配置 |
1.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特定位置上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 2.指定某特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3.以进口配件作为要求或加分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39 |
采购需求表述无明确标准 |
1.具有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选配等不确定描述; 2.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权威等不明确标准表述。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40 |
设置不合理对接要求 |
1.非必要要求设置具有“与原系统无缝对接”、“与原设备对接使用”、“与现有系统匹配”要求; 2.确有对接要求的,未列明现有系统接口的具体要求或需要对接的情况介绍。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41 |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或与严苛的条款 |
1.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内容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3.设定的交货、履约或竣工期限明显不合理,对生产周期长的产品设置较短的交货期限。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42 |
违规设置保证金 |
1.货物或服务采购中要求供应商缴纳质量保证金; 2.工程采购中要求供应商同时缴纳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3.工程采购中扣押供应商的质量保证金期限超过法定要求; 4.要求供应商缴纳高于法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5.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6.不允许供应商以保函等形式缴纳保证金。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43 |
违规改变评审结果 |
设置违规改变评审结果的条款。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44 |
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标的无关 |
1.货物采购中,要求技术参数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2.货物采购中,将与产品无直接关联的产品制造商资质、认证等(对企业本身的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3.未设置商务响应的评审因素及分值; 4.将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等作为加分项。 |
资格条件 实质性条款 采购需求 评审因素 |
45 |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评审 |
1.采用综合评求分时,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符合法定要求; 2.设定去掉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的进行价格分评审的。 |
评审因素 |
46 |
评分标准未量化 |
1.出现“横向对比”、“横向比较”等类似描述; 2.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但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评审因素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畸高畸低,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4.提出在满足需求基础上,“优于”的可加分,但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5.设置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市场占有率等模糊或未量化标准表述。 |
评审因素 |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的通知.pdf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