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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流程节点时间限制一览表(智汇国和·第02期)

2018-03-28    【我要打印】


招标采购流程节点时间限制一览表


      现有招标采购遵循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这两套体系有时候会有交叉,而对于招标采购流程各个节点的时间限制各有异同。我们做了一个横向对比,以便日常工作中对比区分运用。原创作品,欢迎围观,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序号

时间节点

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

国际招标项目

备注

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

竞争性磋商

  1

公告/发售

5

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商务部1号令》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及国际招标没有公告期限的规定

  2

提交文件

20/5

20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

10

20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商务部1号令》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

澄清修改

15/3

15/3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

5

15/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商务部1号令》第二十九条: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需要15日(3日)前的前提是“可能影响文件编制”

  4

询问及答复

/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

工程建设及国际招标没有规定“询问”及其答复的规定

  5

异议/质疑

10/2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10/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商务部1号令》第三十六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

工程建设项目、国际招标采用“异议”,政府采购采用“质疑”

  6

异议/质疑回复

3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商务部1号令》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评审报告送交/确认/公示

3

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商务部1号令》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依据评标报告填写《评标结果公示表》,并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应当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

工程建设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国际招标公示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候选人公示”

  8

中标/成交公告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商务部1号令》第七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中标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公示中标结果

  9

退还保证金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退还。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退还。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退还。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商务部1号令》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投标法及商务部1号令规定合同签订后退中标人和未中标人;政府采购分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未中标人的,合同签订后退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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