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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五大范围确定

2018-06-12    【我要打印】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明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以下为《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全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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